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6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