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債權人 蔡旻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童湘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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