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反訴原告 黃來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反訴被告金ꆼ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ꆼ反訴被告返還其所持有由反訴原告所簽發之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號帳戶票號UD0000000號、UD0000000號,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且均未記載發票日之銀行本票兩紙;ꆼ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所簽發票號為CH000000號、CH000000號,發票日均為102年2月23日、票面金額均為伍拾萬元且均未記載到期日之工商本票兩紙;ꆼ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陸拾伍萬元。依其可受利益計算,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