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54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歐昭廷

林佩萱

被告 黃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5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2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95元,及其中新臺幣49,144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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