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艾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原審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8,072元,及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經加計上訴人請求之起訴前利息8,585元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657元。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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