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王興華
孫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恭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