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迪華 被告 蘇煜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82號毀損他人物品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惟琪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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