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吳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新滿吳進光李鴻模盧松春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8,675元【654.49㎡(以實測為準)×7,
500元/㎡=4,908,6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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