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文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文德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資產表所示,並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1,077元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據該保險公司回覆,保單為傷害險,無解約金),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影本等在卷可佐,亦有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9日函文、及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調件明細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列印單在卷可明,後經本院於106年9月13日函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未有債權人提出具體跡證足認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供換價以為清償,此亦有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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