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哲瑋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哲瑋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