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南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勝南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勝南於民國112年5月19日17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因不滿 黃悰男 擅自移動其停放在上址旁之機車,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詎陳勝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接續以臺語口出「靠北」、「幹你娘機掰」、「幹你娘」等字眼辱罵黃悰男,經黃悰男不堪受辱而報警提告,始查悉上情。案經黃悰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勝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悰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㈡監視器影像及現場錄音光碟、監視器影像擷圖、錄音檔案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日勘驗報告各1份。
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陳勝南接續以閩南語口出「靠北」、「幹你娘機掰」、「幹你娘」之言詞辱罵告訴人,以一般正常社會智識之人理解,「靠北」、「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均係污辱及貶損他人評價之詞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靠北」、「幹你娘機掰」、「幹你娘」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均係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公然侮辱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擅自挪動其停放於店面旁之機車,於不特定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之巷弄內,以足貶低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穢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名譽上損害,實有不該,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及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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