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