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何畏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毓文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寄存於聲請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