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智楷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
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