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2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