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謝清彥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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