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登發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登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登發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5月13日受刑人刑法數罪併罰請求通知書附卷1份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5及編號26至29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5月9日│98年5月10日│98年6月3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決││(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確定│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8月8日│98年9月20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決││(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確定│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4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5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決││(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確定│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日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9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3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決││(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確定│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日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5日│98年12月6日│98年12月20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99年度偵字第26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9年9月││││││16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訴字第51號││決││(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訴字第3985號)││├──┼───────────┼───────────┼───────────┤││確定│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日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8日│99年1月9日│98年5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決├──┼───────────┼───────────┼───────────┤││確定│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日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6日│98年8月18日│98年8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決├──┼───────────┼───────────┼───────────┤││確定│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日期││││└─┴──┴───────────┴───────────┴───────────┘┌────┬───────────┬───────────┬───────────┐│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7日│98年8月28日│98年12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決├──┼───────────┼───────────┼───────────┤││確定│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12日│││日期││││└─┴──┴───────────┴───────────┴───────────┘┌────┬───────────┬───────────┬───────────┐│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3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19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17日│101年6月22日│101年6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41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101年3月12日│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十六至二十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編號│二十八│二十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8日│99年7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58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實├──┼───────────┼───────────┤│審│判決│101年6月22日│101年6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號││決├──┼───────────┼───────────┤││確定│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