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逸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即原告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況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自陳其有保管金新台幣500元,足以負擔本件裁判費
300元,是聲請人請求准予訴訟救助,要無理由,難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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