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佑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佑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佑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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