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聲請人 鐘振邦 相對人 鐘世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鍾振邦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鐘振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鍾振邦」之記載顯係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均予更正為「鐘振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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