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玉玲於民國94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10,492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新臺幣17,024元、消費款新臺幣28,708元、預借現金新臺幣137,2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新臺幣19,440元、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6,92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85,348元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