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北美國學校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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