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B男
C女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