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星如受刑人郭彥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星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星如因受刑人郭彥志所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2份、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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