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凱仁選任辯護人羅健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凱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