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徐喜金 原告即反訴被告 李玥蓁 被告即反訴原告 何進樹
何 王榮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提起反訴,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