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川(下稱受刑人)因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於民國108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①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於108年12月25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因犯②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於10
9年1月2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33頁)。受刑人於108年9月11日送監執行上揭①、②所定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4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附表編號4)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處有期徒│96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97年5月│該院97年度簡│97年5月│編號1、2業經該院以97年││││刑6月││法院97年度簡│14日│上字第55號│14日│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應執行││││││上字第55號││││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後),再與編號3之罪,以││││││││││該院108年度聲字第2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2│毒品危害│處有期徒│97年3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97年6月│該院97年度訴│97年7月││││防制條例│刑10月││法院97年度訴│18日│字第826號│15日│││││││字第826號│││││├─┼────┼────┼──────┼──────┼────┼──────┼────┤││3│竊盜│處有期徒│97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108年7月│該院108年度│108年8月│││││刑8月││法院108年度│23日│易字第651號│19日│││││││易字第651號│││││├─┼────┼────┼──────┼──────┼────┼──────┼────┼────────────┤│4│毒品危害│處有期徒│106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108年9│本院108年度│108年10│編號4、5業經本院以108│││防制條例│刑1年││審訴字第393│月25日│審訴字第393│月29日│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號││號││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5│毒品危害│處有期徒│106年10月30│本院108年度│108年7│本院108年度│108年7││││防制條例│刑10月│日│審訴緝字第│月3日│審訴緝字第6│月30日│││││││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