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崗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湖南國民小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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