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芸奾 (原名: 林妙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芸奾(原名:林妙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芸奾(原名:林妙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