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98號原告 王筠婷 被告 沈于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1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