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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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8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范志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4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