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王傳宇 (即 王賢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MX62328-4175000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77537-01224003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92454-71116004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