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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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陳明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之帳款明細似非信用卡債權,請再確認(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所載,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債務人陳明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