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抗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五六七號
抗告人即異議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因家中辦婚禮,汽車於自家門口暫停一分鐘,被大園分局員警誤開罰單,理由如下:㈠因新娘化妝上下車時間不長,警察一到,熱心鄰居馬上通報,我也馬上開走,並未影響交通,當時只有一台機車通過。㈡依據大園分局長電子信件回覆所述,婚喪喜慶可以稍加寬容,是因為當時警察不知道在辦喜事,所以才會誤開罰單云云,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駕駛人不依順行方向停車者,處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對於其未依順行方向停車於右揭時地之事實,業於異議狀中自白不諱,核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所附之違規相片相符,且有違規相片一幀在卷可稽,是異議人違規逆向停車之事實應屬明確。至於異議人所辯:汽車於自家門口暫停一分鐘即被開單,按其舉發之流程必須相關勤務人員在現場拍照存證及填寫舉發單後,始完成手續,倘若只停留一分鐘,必定可以當場遇見相關值勤人員,現場親自向其反應即可避免被開單,況且,新娘化妝絕非短時間可以完成,此依通常之智識經驗即可得知,是故,異議人於現場之車輛違規停放絕不可能只有一分鐘,關於異議人所辯其違規車輛乃暫停一分鐘,顯係異議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異議人雖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分局長電子信件回覆,認其婚喪喜慶可以稍加寬容而主張應予免責,惟依分局長之意思乃在於,其當時可馬上向值勤員警有所反應,而稍加通融,並非指事後再以當時因婚喪喜慶等理由而提出異議,以撤銷罰單來免責,否則,此例一開,勢必造成日後員警或相關勤務人員值勤上之極大不便及造成執法上之不公平,更何況,異議人所附之喜帖,並不能證明違規之事實與其婚宴有何因果關係,此並不影響其違規逆向停車之事實。是異議人所辯因其婚宴之故而違規停車,而應予以通融,並無任何論證之理由,不足為採。綜上所述,本件既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事實,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處以罰鍰新台幣九百元即屬適法,原審法院亦認異議人違規事實甚明,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仍以其為接送其妹至禮服公司化妝,所以暫停一下云云,核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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