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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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誌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誌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誌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誌偉前㈠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再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以107年度簡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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