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綠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559,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36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