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治 即 陳建春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