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摻有海洛因之煙草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煙草一包,經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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