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丁素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363,487元全部係由債務人丁素馨
消費之證明。(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第2項,附卡持有人僅就該附卡所生應負帳款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