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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