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4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1月25日│CH598651││├──┼───────┼─────────┼───────┼────────┼──┤│002│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2月25日│CH598652││├──┼───────┼─────────┼───────┼────────┼──┤│003│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3月25日│CH598653││├──┼───────┼─────────┼───────┼────────┼──┤│004│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4月25日│CH598654││├──┼───────┼─────────┼───────┼────────┼──┤│005│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5月25日│CH598655││├──┼───────┼─────────┼───────┼────────┼──┤│006│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6月25日│CH598656││├──┼───────┼─────────┼───────┼────────┼──┤│007│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7月25日│CH598657││├──┼───────┼─────────┼───────┼────────┼──┤│008│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8月25日│CH598658││├──┼───────┼─────────┼───────┼────────┼──┤│009│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9月25日│CH598659││├──┼───────┼─────────┼───────┼────────┼──┤│010│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10月25日│CH598660││├──┼───────┼─────────┼───────┼────────┼──┤│011│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11月25日│CH598661││├──┼───────┼─────────┼───────┼────────┼──┤│012│97年7月4日│80,000元│98年12月25日│CH59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