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翁順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月,已於107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7年2月8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1│ 董水銀 │金門縣信用合│106年2月12日│2萬200元│0000000││││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