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7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2736號
原   告  李麗雪
被   告  羅彥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經屆
期後於100年11月25日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
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10紙支票,詎屆期提示,遭退
票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10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
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
12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依據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8,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民國)│(新台幣)│(即提示日)││
├──┼───────┼─────┼───────┼──────┤
│001│100年8月8日│10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2│100年8月14日│45,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3│100年8月17日│75,6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4│100年8月26日│73,4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5│100年8月26日│15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6│100年9月5日│24,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7│100年9月8日│10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8│100年9月10日│10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09│100年10月10日│10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010│100年11月10日│100,000元│100年11月25日│AKP0000000│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
合計10,6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