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依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依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依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3罪,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3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10日;復考量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3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加以裁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107年12月13日│108年1月3日1時40分為警查│108年7月25日││││獲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至│││││108年1月3日1時40分為警查│││││獲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625號│度毒偵字第569號、108年度│度偵字第33925號││││偵字第2679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9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3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9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4日│109年1月31日│109年5月13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168號。│度執字第3057號。│年度執字第89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