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江錦清 被告 李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黃媚鵑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