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165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文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美謹 (即 呂明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呂明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人呂明雄於102年3月17日死亡,自有其適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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