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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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聲請人 黃正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龍 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相對人黃玉龍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