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馬浩婷 被上訴人 施錦城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 張青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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