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潘進順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