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47號

原告 王淼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